12月 24, 2010

任意停卡的台北富邦銀行

兩天前一張信用卡突然無法刷過,當時還不曉得是哪邊的問題,反正換一張就沒問題了,沒想到隔天再刷還是不過,且這次安全交易中心有打電話來告知我被停卡,而這張卡的發卡銀行,就是兩個多月前才因濫登呆帳被判賠20萬台北富邦銀行。經過查證,這完全又是一樁恣意違反自家約定條款的案例。

根據台北富邦銀行交易安全中心,被停卡的理由是甲方(持卡人)上期繳付款項未達乙方(銀行)所定最低應繳金額。

這的確是事實,原因是上期信用卡帳單所載最低應繳金額遠超過實際應繳總額(期間有刷退但尚未反映在帳單上),收到當時已經跟銀行確認刷退的部份已經生效,所以實際應繳總額僅為新台幣500元,問題這與帳單金額不符,所以無法使用常用的便利商店繳款途徑,若為了這區區500元匯款,則得損失17元跨行轉帳手續費,更別說是跑一趟郵局填劃撥單的成本,再想想8.87%的循環信用利率,嗯,在下一期帳單來之前,就認賠這4元的循環信用利息吧!想不到就因此遭遇被停卡的命運。

一時之間,拿出信用卡申請書(向來會多留一份以備不時)跟會員權益手冊都沒有看到相關規定,去電付費客服((02)8751-1313),經值班小姐告知,要看的應該是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,找了一會發現的確有這本摺頁小冊,但其引述的條款為第二十二條(信用卡使用之限制)

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拒絕授權、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、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、
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,並應立即通知甲方:
其中的第一項第三款:
3、甲 方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。
什麼?這明明是發卡後的第一期帳單,何來的連續兩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?


值班小姐緊張了一下,但過一會兒又鬆口氣告知,適用的條款應該是第二項第二款。
甲方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,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後,且甲方無法釋明正當理由,得拒絕授權、降低甲方之信用額度、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。情節重大必要時,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甲方使用信用卡之權利:⋯2、 甲方有一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乙方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。
這更扯了,雖然這是第一期帳單,但是卻從未接獲事先通知與催告,當然也沒有機會闡明理由(姑且不論是否正當),且更不可能是「情節重大」!


聽值班小姐又緊張起來,幫忙給個台階下,這種事就請你們主管出來解釋吧!過一會兒換值班主管馮小姐登場,一開始又上演了一輪值班小姐的「Catch-22」迴圈,經由不厭其煩的溝通,又經過一段等待的時間,此時更扯的事發生了,這次馮姓值班主管胸有成竹的表示,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結尾還有「或所繳付款項⋯⋯」的文字,經過比對,手上的版本是99年10月7日印刷(線上版為10月5日),而馮小姐手上的則是99年8月3日的舊版本!被揭露這點之後,再次經過一段不短的等待時間,這回要來凹第二期帳款已經結帳,所以變成連續兩期未達最低應繳金額!

什麼鬼?第二期帳單都還未寄發,什麼叫做第二期未繳付?若要以結帳日來算,那根本只要第一期結帳後有刷卡就會變成連續兩期,更何況也沒有立即通知甲方啊!馮小姐口說不好意思,卻又表示要請法務部門修改條款,那妳是要用未來的條款追溯過去的交易嗎?反正就是硬坳,但是重點在於解決問題,所以馮小姐承諾將開放卡片之後,也無須多作爭議。


這段是有錄音存證的(請注意錄音中「款」與「項」兩者是錯置的)

稍候馮小姐通知卡片已經可以使用了,而且試用後的確可刷過,本來事情就這樣要告一段落,想不到今天要再買團購的東西又不能刷了!打給客服,居然又說因為帳款問題被停卡了!周旋十幾分鐘,雖然可以再開放,但之後還是會被停用,所以繳清前每次用都要先找客服。好吧!你們要不照約定條款來惡搞,也只有公布你們的惡劣行徑了!

剛查了一下,停卡有可能影響信用記錄(也許銀行已經向聯徵中心登錄),看來須申請信用報告確認這點(他們已不值得被相信會依規定告知),必要時還得訴訟討回公道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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